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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二初字第3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XX,男。

委托代理人罗XX,男。

被告黄XX,女。

委托代理人丁建平,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XX诉某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某。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晓珊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傅高松、彭某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戴牡红担任记录。原告罗XX及其委托代理人罗XX、被告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建平均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2005年在外打工相识,当年订婚,原告给被告彩礼x元。2006年3月,原、被告双方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罗X。被告生小孩后,对小孩不管不问。被告无嫁妆。婚后,原、被告常为一点小事吵架,夫妻感情慢慢破裂,被告于2009年正月出走,杳无音信。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罗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x元。

被告口头辩称:1、原告诉某中所述的给被告彩礼1万元、被告对小孩不理、被告于2009年正月出走与事实不符;2、被告同意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用;3共同财产二层四排三间砖混结构的房子平均分割;4、原告支付被告经济帮助款x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月在外打工时相识,当年按农村习俗订婚。2006年3月9日,原、被告自愿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罗X。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常为小事吵架,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9年国庆节,原、被告又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被告无嫁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XX与被告黄XX自愿离婚;

二、原告罗XX自愿抚养婚生小孩罗X成人,被告黄XX自愿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此款限2011年6月16日前付清,小孩罗X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罗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晓珊

人民陪审员傅高松

人民陪审员彭某生

二O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戴牡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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