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49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振轶,隆回县麻塘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某,男。

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曾某诉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湘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阴历12月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3月28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10月16日,原、被告在广东省广州市X村X街X号四楼X出租房内,为了看电视发生争吵,被告拿刀将原告砍成重伤,把小孩宁某砍死,酿成悲剧。悲剧发生后,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出现了一条无法弥补的鸿沟,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承认原告起诉事实基本属实,并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28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0月16日,原、被告在广东省广州市X村X街X号四楼X出租房内,为了看电视发生争吵,被告拿刀将原告砍成重伤,把小孩宁某砍死。2011年2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穗中法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宁某有期徒刑10年,被告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二监区服刑。另查明:原告的嫁妆有高组合家具一套、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席梦思床一张、圆桌一张、椅子八只、火桶一个、音响一套、电视锅子一只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某提出离婚,被告宁某表示同意,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告曾某结婚时置办的嫁妆自愿赠送给被告宁某。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曾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湘南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段绍怀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