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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某某与宋某某房屋租赁纠纷案

时间:2005-03-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四终字第2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X镇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呼士广,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X镇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晓军,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租赁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隋某某支付宋某某2002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日期间拖欠的房屋租赁费(略)元;

二、宋某某同意将隋某某现使用的房屋继续出租给隋某某使用,使用期限自2005年6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期限8年;

三、2005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的租赁费每年为4900元,双方同意中间不作增加或减少的调整;

四、第一项、第三项涉及房屋租赁费共计(略)元,隋某某于2005年5月10日前支付(略)元,余款于2005年12月10日前付清;

五、双方同意,隋某某如逾期付款,每逾期1日,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元;

六、双方同意,宋某某如中途解约,解约之日至合同届满期间按每日100元由宋某某支付给隋某某,作为解除合同的补偿;

七、一审诉讼费518元,由宋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518元,由隋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某美

审判员纪红广

审判员于秋华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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