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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旧县乡人民政府与兰某某行政处罚决定案

时间:1996-02-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6)叶行执字第4号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6)叶行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叶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乡长。

委托代理人娄某某,该乡党委副书记。

被执行人兰某某,男,一九六三年一月十二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单位叶县X乡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兰某某计划外生育二胎为由,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1995)旧计生罚字第X号处罚决定,罚款七千一百七十七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起诉、又未履行。叶县X乡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叶县X乡人民政府(1995)旧计生罚字第X号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兰某某计划外生育二胎证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不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申请执行单位承担。

审判长李平霞

审判员尉振东

审判员董福宇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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