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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某乙等与被执行人程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宝鸡市X区人,住(略),农民。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宝鸡市X区人,住(略),农民。

申请执行人白某,男,X年X月X日生,宝鸡市X区人,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乾县X村X组。

本院在执行杨某乙、张某、白某申请执行程某合伙纠纷一案中,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的(2010)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乙、张某、白某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合伙份额转让款14万元,并承担执行费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某,查明被执行人程某长年外出、下落不明、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县人民法院(2011)乾法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战民

代审判员史志强

代审判员侯军伟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解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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