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程某与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蒙蒙,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宏现,巩义市孝义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程某因与被上诉人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2006年9月6日,程某、崔某某、康双强签订《棉衣经营入股协议》,约定各出资4万元作为经营资金,并将钱统一交给崔某某管理,后来清算时,崔某某称共亏损1.8万元,三人各承担三分之一,崔某某当时未将3.4万元还给程某。在多次向其催讨下,崔某某才给程某出具了欠条。由于程某的妻子曹某欠崔某某1.1万元债务,扣除后,程某向崔某某主张2.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程某主张让崔某某退还合伙出资款,而本案欠条显示属货款,原审查明的事实与欠条显示的内容相符,驳回程某的起诉并无不当。程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代理审判员杨成国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禹秀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买卖 合同纠纷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