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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黄XX减刑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黄XX,男,28岁,现在湖南省XX监狱服刑。

隆回县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02)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XX犯抢劫、强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交付执行。二00五年一月三十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00六年十月二十二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于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黄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为87分,2010年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2011年一季度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为较好档,在思想上,能联系思想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劳动积极,从事变压器劳作,完成任务较好。现累计得奖励分18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X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黄X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XX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二0一七年九月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江云

审判员何明华

审判员胡明华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桂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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