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江苏天工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渭炳,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英雪纳货运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肯考斯无船货运公司((略)-LINE),联系地址上海市X路X号远洋大厦。
被告上海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远洋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玉鑫、罗某某,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远洋大厦。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工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肯考斯无船货运公司、上海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工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87.6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9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钱旭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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