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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故意杀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2011年4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监视居住。2011年8月18日因本案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湘衡珠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认为婆婆李某某在照顾小孩时做事不公,对侄儿好于自已儿子,为此多次与李某某发生口角。2011年3月3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再次因照顾小孩与李某生口角,张某甲在气愤中趁无人注意时将敌敌畏农药倒入其侄儿有剩余牛奶的奶瓶中。当日下午5时许,张某甲弟媳廖某某准备用奶瓶喂养小孩时,发现奶瓶有异味,便停止喂养,并告知家人。经家庭人员、村组干部多次做工作,张某甲承认了投毒行为,并出具了保证书,同时,廖某某等家庭成员出具了谅解书,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011年4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廖某某、刘某丁、刘某戊、刘某丙、李某某、张某己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毒物检验报告书,作案现场及涉案实物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家庭琐事与婆婆发生纠纷后,遢事不冷静,而将敌敌畏农药倒入其侄儿有剩余牛奶的奶瓶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欠妥当,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甲杀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张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谢椿岚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王莺

附页: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岁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73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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