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永州市恒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申请人永州市恒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正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涂某某。

申请人永州市恒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永州仲裁委员会永仲决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24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永州市恒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屈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申请人永州市正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1、申请人无法履行与被申请人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非违约,而是不可抗力所致;2、被申请人所提交的绝大部分工程单据都是伪造的,且是单方面提出和制作的,根本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无法客观和真实反映本案事实;3、被申请人虽然开挖和砌筑了桩基础,但并未按合同要求砌筑混泥土护壁,而是擅自使用红砖砌筑,该工程式项目价款应予以核减;4、预交工程管理费损失和木材变卖、小某、办公用品损失在鉴定报告说明中已注明属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分摊,把预交工程管理费和木材变卖、小某、办公用品损失分出来,是重复计算了工程造价;5、被申请人提供的工程造价是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来计算的,是强加给申请人的;6、材料损失中模板是二期工程所涉及到的材料及配套,申请人没有通知被申请人进行二期工程的准备,其模板采购及制作费用应由被申请人自负,不应强加给申请人来承担;7被申请人所提出工程押金利息主张无任何道理,因为双方在合同第八条中已明确约定工程押金不计利息;8、被申请人所主张的留守人员场地看护工资数额同样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且属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分摊;9、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开庭中认定申请人对提交的鉴定材料是认可的且对鉴定报告没有异议是错误的,违反了法定程序(此条理由是在申请人开庭中增加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是伪造的,根本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永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违反了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四)、(三)项之规定,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永州正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申请人在申请书里声称其没有违约,而是不可抗力导致未履行合同,这明显与合同法规定不符,正是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而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因此,申请人应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全部责任;2、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系伪造、不具备客观性,这明显是其个人的主观臆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书证,而非证人证言,无需证人到庭,且申请人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具备客观真实性;3、桩基开挖及砌筑护壁,《工程造价评估报告》是经鉴定人员到现场勘察,按工程实际完成情况予以客观公正的鉴定,桩基工程造价已予以了核减;4、各种建筑材料的损失都是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经中介机构科学鉴定后才依法裁决,并非像申请人那样想当然;5、工程押金利息只是因为申请人不履行合同,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返还押金而不予返还后才计算利息的,而并非全部押金利息,只是未返还的3万元押金计算利息,这符合法律规定;6、工程留守人员等工资是因为申请人违约而导致工程项目多发生客观费用;7、永州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对被申请人的可获得的利益等多项权利未予依法保护。综上所述,永州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的裁决充分尊重了客观事实,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申请人永州市恒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州正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属有效合同,该合同在履行中因申请人永州市恒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被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并追缴,导致该合同无法履行,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申请人不能因此免除责任。永州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仲裁后,根据申请人永州市恒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鉴定申请,依法委托湖南华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桩基造价、材料损失、机械设备损失等进行了鉴定。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桩基造价、材料损失、机械设备损失是依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作出的,对履约保证金利息和人工工资的裁决也是依据本案的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履约保证金的利息和人工工资也在仲裁协议范围内且没有超出当事人请求仲裁的范围。申请人永州市恒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永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永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在仲裁开庭中认定申请人永州市恒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对提交的鉴定材料认可且对鉴定无异议的表述行为不构成仲裁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此表述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所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综上所述,申请人永州市恒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永州市恒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销永州仲裁委员会永仲决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永州市恒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冬平

审判员赵金华

审判员邓美华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唐某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