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乙与邓某丁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乙,男,64岁。

委托代理人邓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丁,男,63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男,60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40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40岁。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上诉人杨某乙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祁阳县人民法院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10)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向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黎有兵、黄宁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唐莉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杨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某丙,被上诉人邓某丁邓某丁、蒋某、李某、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上诉人杨某乙给付四被上诉人投资款9万元,付款时间为:2011年4月21日,x元;5月21日x元;6月21日x元。如不按本协议按时付清,按原审判决x元执行。并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3300元由四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法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杨某乙承担。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向东

审判员黎有兵

审判员黄宁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唐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中法 协议 合伙 杨某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