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诉某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徐XX、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XX营销服务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曹XX。

被告漯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郭XX。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徐XX。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XX营销服务部。

委托代理人徐XX,该公司职工。

原告刘某诉某告漯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徐XX、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XX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安邦财险XX营销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XX、被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郭XX、王XX、被告徐XX、被告安邦财险XX营销服务部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11年5月23日12时25分,被告徐XX的司机孙XX驾驶豫LAXX号中型客车,在辽河路X路交叉口处与骑电动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就事故伤害的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故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76元、误工费x.37元、营养费680元、伙食补助费2040元、护某2964.80元、车损2700元、鉴定费200元、复印费11元、交通费300元,合计x.93元。被告安邦财险漯河营销部在交强险内承担x.17元,在商业三责险内承担8730.23元,共计赔付x.40元。

被告徐XX辩称:我是豫LAXX号车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于XX公司,并在安邦财险投有交强险和3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XX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安邦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责险,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安邦财险漯河营销部辩称:1、若本次事故豫LAXX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各种证件合法有效,同时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况,确属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原告有合法证据支持的合理诉某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诉某请求过高,且部分诉某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医疗费保险公司仅在基本医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小病大治,空挂床位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供的诊所收费票据,因不是正规票据,不符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保险公司不承担。误工费、护某仅对原告实际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实际费用承担赔偿责任。营养费因没有医嘱,保险公司不承担,继续治疗费,原告没有实际发生,也没有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不应支持。原告的电动车损失费2700元,明显过高,交通费原告提供的发票均为出某车发票及存在连号现象,不真实,应在100元内酌定。3、诉某、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3日12时25分,孙XX驾驶豫LAXX号中型客车沿辽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辽河路X路交叉口时,与由北向南沿井岗山路骑电动车的刘某相撞,造成两车各有损坏,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漯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五执勤大队第((略))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XX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刘某受伤后,当天即入住漯河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6月3日转入漯河市慈善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8月1日出某,共住院70天,在漯河市第五人民医院花费医疗费6217.46元,在漯河市慈善医院花费医疗费x.30元,共计花费医疗费x.76元。漯河市第五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显示原告的伤情为“左髋部及左小肢软组织损伤”。漯河市慈善医院诊断证明显示原告的伤情为“左膝部外伤,多发软组织损伤”,同时,该诊断证明出某医嘱为:“1、对症治疗两个。2、继续治疗三个月。3出某复查。”

原告出某,在孟庙镇X村卫生所继续治疗,共计花去医疗费2100元,拦河刘某生所出某有医疗处方和收费收据。

原告刘某系城镇居民,工作于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该公司出某证明,证明刘某事发前三个月月平均工资为2359.25元。原告受伤后,工资停发。

原告刘某的电动车经郾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损为2700元,鉴定费200元。

庭审中,原告提交交通费票据300元。

豫LAXX号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徐XX,孙XX为徐XX的雇佣司机,该车挂靠于被告XX公司,并在安邦财险漯河营销部投有交强险和30万元商业三责险。

原告刘某受伤后,被告徐XX支付了医疗费800元。

2010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为x.26元/全年。

本院认为:2011年5月23日12时25分,孙XX驾驶豫LAXX号中型客车沿辽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辽河路X路交叉口时,与由北向南沿井岗山路骑电动车的刘某相撞,造成两车各有损坏,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漯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五执勤大队认定孙XX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证,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应予认定。因徐XX系豫LAXX号车的实际车主,孙XX系徐XX的雇佣司机,故徐XX应对原告刘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后果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某、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某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某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某、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故原告的诉某请求于法有据,对其请求合理部分,本院应予支持。因豫LAXX号车在被告安邦财险漯河营销部入有交强险和30万元商业三责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伤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得赔偿部分直接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故被告安邦财险漯河营销部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原告出某,因医院的诊断证明显示对症治疗2个月,继续治疗3个月,故原告在孟庙镇X村卫生所的医疗费2100元本院应予支持。原告继续治疗的3个月也应计算在原告的误工期内,根据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的各项损失应为:1、医疗费x.76元(6217.46元+x.30元+2100元);2、误工费x.66元(2395.25元÷30天×160天);3、护某3055.11元(x.26元÷365天×70天);4、住(略)(30元×70天);5、营养费:700元(10元×70天);6、车辆损失费2700元;7、鉴定费200元;8、交通费酌定200元,以上共计x.53元。被告安邦财险漯河营销部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以下费用:1、医疗费x元;2、误工费x.66元;3、护某3055.11元;4、车辆损失费2000元;5、交通费200元,共计x.77元,下余x.76元,被告安邦财险漯河营销部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按70%的主要责任承担x.23元(x.76元×70%),两项合计被告安邦财险漯河营销部共承担x元,其余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徐XX垫付的800元医疗费,由原告刘某返还给被告徐XX。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XX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各项费用合计x元。

二、原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被告徐XX垫付的医疗费800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某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0元,被告徐XX负担750元,原告刘某负担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某本,上诉某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开元

审判员程梅花

审判员陈质彬

二O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永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