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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4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支队抓获,于2011年4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申某某,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郭某×(呼)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付来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及其诉讼代理人代冠新,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申某某、诉讼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9日9点左右,因被告人郭某某的母亲焦×说被害人的母亲肖×抱她家的豆子,两家发生纠纷进而引起撕打,被告人郭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郭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被害人郭某×的轻伤有异议,申某重新鉴定,到目前没有进行重新鉴定。辩护人申某某的辩护意见同被告人意见相同。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9日9点左右,被告人郭某某的母亲焦×与被害人郭某×的母亲肖×因琐事发生纠纷进而引起撕打,被告人郭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郭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郭某×达成赔偿各项费用x元的调解协议,被告人郭某某已取得被害人郭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公诉机关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2010年10月9日上午10点多的时候,他与父亲郭某×从地里回来,碰见郭某×还有他儿子郭某×,郭某×上去打他父亲,他上去拉,郭某×拽他的衣服,并撕烂了,他用拳头在郭某×的脸上打了两三捶,将郭某×打倒在地。之后,派出所和急救车都过来了,他后来就到广东打工去了。2011年4月21日在广东天河区科学城被当地公安抓获。

2、被害人郭某×陈述,2010年10月9日上午10点多的时候,他母亲被焦×打了,张苗去叫他父亲郭某×,他也去了。在郭某×门前,郭某×、郭某×打他父亲,郭某某也去打,他上去撕郭某某的衣服,郭某某往他脸上、头上乱打,把他打倒了,还坐在他身上,使劲往他的头、脸、耳某、鼻子上乱捶,把他打昏了,醒来的时候在医院躺着。

3、被害人郭某×陈述,2010年10月9日上午10点多的时候,郭某×的妻子焦×打他妻子肖×,张苗叫他去,他到的时候已经打结束了,他儿子郭某×也跟去了,在郭某×门前,他问为什么打他妻子,郭某×说该打,他和郭某×厮打开了,郭某×的儿子郭某某上去就给他一捶,他儿子郭某×上去撕郭某某的衣服,郭某某按他孩子头上、脸上乱打,把他儿子打倒,骑在他儿子身上用拳头把郭某×打的鼻口流血,他看没人拉架,就去找村干部了,之后120过来把他们拉医院了。

4、证人陈××的证言,2010年10月9日上午,因为肖×掐焦×的豆子,两家生气,肖某丈夫郭某×和他儿子过来与焦×的丈夫郭某×撕打在一块,郭某×的二儿子郭某某上去拉住郭某×的儿子打,并撂到在地,骑到身上用拳头打开了,打的满脸是血,后救护车把他们拉走了。

5、证人田××的证言,2010年10月9日上午,他从集上回来,看见郭某×在地上躺着,焦×也在路边上躺着,郭某×满脸是血,口吐白沫。

6、证人肖某证言,2010年10月9日上午八九点的时候,她在村X路上遇见焦×,因为抱豆子的事两人吵架进而撕打开了,焦×拽她的头发捶她,她用手打焦×,没有人拉架,没有打起来,她就走了去村委门口了,后来才知道丈夫和儿子和焦×家里人打起来了具体怎么打的她不清楚,她没在那。

7、证人郭某×的证言,2010年10月9日上午八九点的时候,他和他二孩子郭某某从地里干活回来,看见郭某×在他家门前,他妻子告诉他郭某×到家找事里,把洗衣机推歪了,他问郭某×弄啥里,他们发生争吵,郭某×上来打他一捶,他就上去和郭某×撕打开了,郭某×的儿子也上来要打他,他二儿子郭某某上去拉住郭某×的儿子,郭某×的儿子拽他儿子的衣服,两人用拳头撕打起来,郭某某将郭某×的儿子撂倒,鼻子打流血了,他们互相撕打,郭某×的儿子脸上都是血,他四弟郭某×过去拉郭某×,郭某×看他们人多,就不打了,郭某×的儿子在地上躺着,满脸是血,后来被救护车拉走了。

8、证人焦×(又名焦×)的证言,2010年10月9日上午八九点的时候,她正在家洗衣服,郭某×过来找她丈夫郭某×,她问郭某×有事吗郭某×就绝开了,把她的洗衣机推歪,茶瓶摔掉,她赶紧出去。这时,她丈夫郭某×和二孩子郭某某从地里回来,她告诉她丈夫郭某×来找事,叫洗衣机推歪了,她丈夫问郭某×弄啥里,随即发生争吵,郭某×上去打她丈夫一捶,她丈夫和郭某×撕打开了,她去拉郭某×,郭某×打她一捶,跺她一脚,把她跺倒了,郭某×的大儿子也要打她丈夫,她二儿子郭某某上去拉郭某×的大儿子,两人撕打起来,把郭某×大儿子的鼻子打流血了,郭某某将他撂倒,他们相互撕打,郭某×的大儿子脸上都是血,她四弟郭某×过来拉架,把他们拉开了,就不打了。郭某×的大儿子被救护车拉走了,她也被送医院了。

9、证人陈一×的证言,2010年10月9日上午肖×和焦×因为肖×抱焦×的豆子发生矛盾,之后肖某丈夫郭某×和她儿子与焦×的丈夫郭某×及她儿子郭某某发生了打架的事情,郭某×和郭某×撕打,郭某×的儿子和郭某某撕打,把郭某×的儿子打倒了,具体咋打的他不清楚,他也是听村里人议论的。

10、证人郭某×的证言,2010年10月,他正准备去场里干活,听说他二哥郭某×和郭某×家生气了,他就赶过去,到的时候已经不打了,在他二哥家旁看见郭某×在地上躺着,他二嫂也在地上躺着,郭某×在现场蹲着,他过去说拉富了,郭某×去村委,当时他也报警了,派出所和急救车过去,把伤者郭某×送医院了。

11、上蔡县公安局作出的公(上)伤鉴(法)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被害人郭某×受外力作用致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上蔡县公安局作出的公(上)伤鉴(法)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2、广州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支队侦查八大队出具的抓捕经过证明,证实2011年4月21日12时,在广州市X区科学城光谱西路X号旭丽电子有限公司加工车间发现一名高个、皮肤较黑的男子,疑似在逃人员郭某某。经盘查,该男子正是河南省上蔡县公安局通缉的在逃人员郭某某。该大队民警将其带回单位审查。

13、广州市第二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证实2011年4月21日,广州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支队将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送到该所临时寄押,2011年4月26日,被河南省上蔡县公安局转走。

14、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郭某某同意赔偿被害人郭某×、郭某×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郭某×、郭某×予以谅解。

15、上蔡县公安局朱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郭某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10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贾合军

审判员李祯

审判员郭某刚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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