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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威海市立医院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2-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鲁民三终字第64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鲁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乐超,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烟台文友药物研究实验所主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烟台市知识产权协会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市立医院,住所地:威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树军,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威海市立医院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济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某某又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2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某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许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许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玉

代理审判员柳维敏

代理审判员徐清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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