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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庚、马某己赔偿款分配及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建军,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庚、马某己赔偿款分配及继承纠纷一案,王某不服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的(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兰某某,被上诉人马某丙及其被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建军,被上诉人马某庚等到庭参加诉讼。马某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王某龙

代审判员张卫芳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焦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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