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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7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案发前系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明创制衣有限公司保安人员。

1、2011年7月22日,王某乘夜间值班期间,潜入公司女工宿舍楼,拉断楼层电闸,用事先盗窃的房间钥匙打开X房间,将在该房间住宿的女职工杨××的钱包偷走,钱包内装有人民币1070元;

2、2011年7月18日上午,明创制衣公司职工李××上班时将包存放在值班室,王某从包内盗窃人民币58元;

3、2011年7月16日夜,被告人王某乘值班期间进入女工宿舍,用事先从女工宿舍X房间门上拔下的钥匙打开房门,盗窃该宿舍职工李××人民币40元和化妆品两瓶;

4、2011年7月15日下午,明创制衣公司职工郭现勤上班期间将自行车停放在公司大门口西侧宿舍楼的走廊下,手提包在自行车车篮内,王某将包内的人民币779元偷走;

5、2011年7月14日晚,被告人王某乘值班期间进入女工宿舍,用事先从女工宿舍X房间门上拔下的钥匙打开房门,盗窃该宿舍职工黄××人民币407元、职工贾××人民币30元;

6、2011年7月13日中午,王某从明创制衣公司职工张×存放在值班室的包内盗窃人民币50元;

7、2011年7月21日夜,王某翻墙进入滑县X区德信电子有限公司院内,潜入女工宿舍楼拉断电闸,分别进入女工宿舍X室、X室、X室盗窃该公司职工王××、张×、谢××人民币10元、10元许、18元。

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772元,案发后追回赃款371.5元。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被告人杨××、黄××、李××、李××、郭××、贾××、谢××、王××、张×陈某;证人靳某、陈某证言;现场照片;滑县明创有限公司证明及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等在案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部分退赃,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3日起至2012年7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波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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