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河南省华瑞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赵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华瑞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闫某甲,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X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某乙,男。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赵某,男,49岁。

原告河南省华瑞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分公司)与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力集团)、赵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楚新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1年9月2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张某、被告建力集团的委托代理人闫某乙、被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瑞分公司诉称:2008年被告建力集团在其承包的鹤壁市X村(以下简称故县X村工地)整体搬迁工程中,让原告为其工程B标段3-01、3-03、3-04、3-06、3-08、3-12、3-14、4-05八栋楼作楼顶防水工程,完工后,由被告公司经理胡健、副经理赵某验收合格。2009年10月16日胡健、赵某在原告出具的二联单收据上对工程所涉面积及单价数额进行确认,并签字认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故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x.2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从2009年1月1月至判决生效之日)。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1、2008年12月25日3-01二联收据一份;2、2008年12月25日3-03二联收据一份;3、2008年12月25日3-04二联收据一份;4、2008年12月25日3-06二联收据一份;5、2008年12月25日3-08二联收据一份;6、2008年12月25日3-12二联收据一份;7、2008年12月25日3-14二联收据一份;8、2008年12月25日4-05二联收据一份;9、单体工程内部承包任务书二份。

被告建力集团辩称:原告起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胡健、赵某不是我公司经理,我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建力集团的起诉。

被告赵某辩称:原告在故县X村工地对楼顶进行防水施工是事实,但原告不应起诉我,我受建力集团故县X村工程项目部经理胡健委托负责材料验收,我在该工地上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应当驳回原告对我的起诉。

被告建力集团及赵某均无证据向本院提交。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为被告建力集团承建的故县X村工地3-01、3-03、3-04、3-06、3-08、3-12、3-14、4-05八栋楼负责楼顶防水工程,单价为23元/平方米。该八栋楼面积及价款分别为:3-01,面积为614.2平方米,价款x.6元;3-03,面积为614.2平方米,价款x.6元;3-04,面积为501.8平方米,价款x.4元;3-06,面积为614.2平方米,价款x.6元;3-08,面积为501.8平方米,价款x.4元;3-12,面积为501.8平方米,价款x.4元;3-14,面积为614.2平方米,价款x.6元;4-05,面积614.2平方米,价款x.6元,上述合计为x.2元。

2009年10月16日工程完工后,经故县X村工地项目负责人胡健及材料员赵某验收合格,二人在原告出具的二联单收据上对该八栋楼施工面积、单价以及应付款金额进行确认并签字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二联单收据8份、单体工程内部承包任务书两份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承建的故县X村工地楼顶进行防水施工,并依约完成了施工义务,被告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而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建力集团支付工程款x.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对于胡健作为建力集团驻故县X村项目负责人身份的事实,已由建力集团在庭审过程中当庭予以认可,而被告赵某受胡健委派,担任工地材料员,二人在原告施工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在原告出具的二联单收据上对施工面积、单价以及价款总额签字认可,能够认定二人在此行为中履行的是职务行为,而赵某基于此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当由建力集团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原告施工完毕后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建力集团应当依照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期间,应从建力集团对工程验收合格签字确认之日起计算,即从2009年10月16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华瑞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工程款x.2元;

二、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华瑞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利息(从2009年10月16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三、驳回原告河南省华瑞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5元,由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楚新辉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永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