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会友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涧市尊祖庄会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杰,沧州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副经理,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沧州会友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沧州会友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沧州会友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06元,实支费1653元,均由上诉人沧州会友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玉
审判员梅雪芳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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