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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别名乔X(系本案被害人),女。

诉讼代理人刘清。

被告人陈某,男,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焦解刑检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7月13日收到起诉书,经审查于当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冬青、李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及诉讼代理人刘清;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期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和被害人乔某在焦作市月季公园北门处见面,商量解决两人之间的感情纠纷,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撕打,陈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乔某捅伤。经鉴定,被害人乔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检察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宣读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永恒等人证言;被害人乔某陈某;被告人陈某供述和辨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诉称:被告人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了重伤的后果,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x元,误某7133元,陪某28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170元,交通费434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病历复印费28.80元,鉴定费1500元,伤残九级,伤残赔偿金x.04元。以上合计x.84元人民币。代理人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陈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民事部分愿意赔偿,但认为被害人有些诉求不合理,数额过高。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建议宣告刑为28个月左右较为适宜。

经审理查明:2009年陈某和乔某相识,2010年上半年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在一起生活。后乔某发现陈某未离婚,二人发生矛盾。2011年3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和被害人乔某约定在焦作市月季公园北门处见面,商量解决两人之间的感情纠纷,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撕打,陈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乔某胸部捅了一刀,致其右肺破裂、血某、失血某休克,经鉴定,被害人乔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经焦作正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乔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另查明:被害人乔某被打伤后,在焦作卫生学校附属医院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x.70元;出院后花费医疗费1196.3元;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检查费300元。焦作正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600元(2011年3月31日);焦作正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600元(2011年5月17日);病历复印费28.8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被害人乔某陈某:2011年3月7日13时许,我给陈某打电话,说把我们之间的事情说一下,早晚得有个结果。因为之前我和陈某分手后,他还一直纠缠我,并扬言要杀了我,还说如果我要结婚了,就不再找我。我和他见面就是为了给他看我和袁飞的结婚证。下午13时许我和陈某在月季公园北门处见了面,我怕见面过程中陈某伤害我,就给我朋友王永恒打电话,让他来把我接走。王永恒开车来之后,我坐车要走,陈某拦住车门不让走,还对王说要杀死他。我就赶快推陈某,他不走,我就动手打他,打他的头和脸。他然后拉着我往月季公园里面走。在公园里边,他打我,我也打他。后来他什么时候拿刀捅的我,我也不知道。他扔东西的时候,我看到是一把刀。在我朋友王永恒追过来时,他还朝朋友挥了一刀,但没有砍住我朋友,然后把刀一扔,就跑了。刀大约十五公分长,两公分宽,白色的钢刀,好像是水果刀。我今天让他看结婚证,他看过后,又说让我离婚,和他在一起,我不同意。后来我用手打他,他就拿刀捅我。我身上有四处刀伤,右胸被捅了一刀,右胳膊关节处有两刀,左手手腕部有一刀等情节。

(2)被告人陈某供述:大约2009年国庆节时在网上认识的乔某,开始谈朋友。这中间我在她身上花了不少钱,大约有三、四万。并且我们双方说好今年春节后结婚,我回家也给家里人都说了。今年2月份的时候,我给她打电话不接,也不见我,后来干脆说分手。今天是在焦作市月季公园北门处我约她在此见的面,说说我们之间的事。这时乔某的朋友开车过来,乔某上车要走,我挡住车门不让她走。乔某就从车里下来,一只手拉住我衣领,边拉我往月季公园里面走边用另一只手朝我头上打,嘴里还说着找个砖头砸死我,我一直没还手,她把我打急了,我就用右手从裤口袋里掏出一把水果刀,朝她身上右边部位捅了一下,具体哪个位置我也说不清了。乔某一松手,我就跑。那个男的过来追我,我用刀朝他挥了一下,他一躲,我就跑到路上,把刀扔到路边,然后打个出租车跑了。约她见面时,我怕她叫有其他人打我。我是外地人,带把刀防身。今天是她把我打急了,我就用刀朝她身上捅了一下。是一把水果刀,大约十五公分长,刀柄是不锈钢的,可以折叠,我在跑时,把刀扔到路边等情节。

(3)证人王XX证实:2011年3月7日13时许,我接到乔某(乔某)电话,称有人在焦作市月季公园北门处纠缠她,让我过来把他接走。我到月季公园北门口时,见到乔某和她的前男友陈某两人在拉拉扯扯,我让乔某坐我车走,陈某拦住车门不让走。乔某下车朝那个男的脸上'd了两巴掌,陈某拉住乔某就往公园里面走,我下车往公园里进,和他们前后距离大约十来米远。这时我看到陈某右手突然从怀里掏出一把匕首,朝乔某右胸捅过去。然后准备跑,我去追。陈某朝我挥刀,我一躲,陈某跑到马路上坐出租车跑了等情节。

(4)焦作正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乔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乔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5)证人刘XX证实:我和陈某是2010年1月份离婚的,之前我俩做了12年的夫妻,离婚后没离家,他还是在山阳商城华夏楼X号住。2011年3月7日中午12点,陈某回到家,他在卧室拿了一把水果刀慌慌张张要走,我问他拿刀干啥,他说去见一个业主,业主欠他钱不给,他说用到吓唬这个业主。我劝他不要干傻事。下午2点多,陈某回来了对我说“我捅人了”,他没说捅谁,他给我要点生活费,对我说“派出所给我打电话叫我过去”,就再也没有回来。刀是水果刀,长20公分。

(6)搜查笔录证实:在焦作市山阳商城华夏楼X号陈某的住处,搜出一把银白色单刃可折叠水果刀。

(7)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水果刀一把,银白色,单刃,可折叠。

(8)焦作市第六人民医院(原焦作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危重病人抢救病历;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到案情况说明证实:接到报案后,电话通知陈某,陈某案后,经口头询问,陈某不承认用刀捅伤过乔某等情节。发破案经过,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被害人乔某的户籍证明等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附带民事原告人乔某就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因伤住院及看病支付医疗费x.3元的单据9份,住院医疗费x.70元的单据一张,鉴定费费及其检查费1500元的单据3份;交通费票据若干张;陪某证明,病历复印费28.8元。被告人陈某对此无异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应当作为认定本案附带民事赔偿数额的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罪名成立。依照刑法和民法的有关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被告人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被告人应支付医疗费、陪某、营养费、误某等费用。附带民事原告人乔某被打伤后,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判被告人陈某赔偿已支付的医疗费、陪某等诉讼请求,应依法支持,实际赔偿数额应按单据所证实的数额确定。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医疗费实际赔偿数额应按单据所证实的数额x.9元,误某、护理费均按照201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x元计算16天,计265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6天计算,赔偿标准按照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每天30元,计480元;营养费按照16天计算,赔偿标准每天10元计算,计160元;交通费的诉讼请求过高,按照住院期间每天6元计算,在考虑到住院和出院的实际情况,计300元;残疾赔偿金按照焦作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26元X20年X20%,计x.04元;病历复印费28.8元;鉴定费及其检查费1500元;以上共合计x.44元。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的量刑建议偏轻,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偏重,本院不予采纳。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医疗费x.9元、误某、陪某265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16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x.04元、鉴定费及检查费计1500元;复印费28.8元;合计x.44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晓蔚审判员郑连生审判员张海峰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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