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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诉田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付某,男,汉族,43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代娟、郭某某,郑州市X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某,男,汉族,46岁,住(略)。

被告李某,男,汉族,46岁,住(略)。现住郑州市X区X街X号X号楼X号。

原告付某诉被告田某、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代娟,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8月26日被告田某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原告借款x元,并由被告李某做担保。后被告田某迟迟不还借款,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田某偿还原告借款x元;二、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借条一份。

被告田某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被告李某口头辩称,当时原告追着被告田某索要借款,我就说了一句让田某走吧,原告就让我签字当担保人。既然这样我同意先还一半借款,希望三方能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借条被告田某未出庭质证,被告李某对该证据没有异议,经查该借条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付某与被告田某系朋友关系,2010年8月26日被告田某因经营钢材需要向原告借款x元,当日出具了借条。2011年元月26日原告找被告田某索要借款,被告李某同意作为借款担保人,当日李某在前述借条下方签署了“担保人李某”内容。之后因该借款仍未偿还,原告催款无果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田某偿还原告借款x元;二、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田某向原告付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被告李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其对田某担保债务的意思表示明确。故原告要求被告田某偿还借款,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付某借款x元;

二、被告李某对前款田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田某追偿。

如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某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某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期预交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楚建萍

审判员岳亮

人民陪审员何保险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段雪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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