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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金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市绿宝庄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案

时间:2005-01-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一初字第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金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营市绿宝庄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勃海,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

2005年1月11日原告来院起诉被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略)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略).87元,共计(略).87元;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实际支出费用。

经审查,2001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了被告的苜蓿加工厂办公楼及附属配套设施、付窝农场等零星工程。2003年5月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拖欠上述工程款与利息一直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拖欠原告的工程款与利息共计(略).87元,于2005年1月12日之前一次性偿还给原告。

二、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为(略)元;实支费(略)元,减半收取为5994元;共计(略)元,由原告承担(略)元,被告承担(略)元。以上费用由原告先予交纳,被告应承担的部分由被告直接过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张洪海

审判员张晓宾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车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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