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金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营市绿宝庄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勃海,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
2005年1月11日原告来院起诉被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略)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略).87元,共计(略).87元;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实际支出费用。
经审查,2001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了被告的苜蓿加工厂办公楼及附属配套设施、付窝农场等零星工程。2003年5月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拖欠上述工程款与利息一直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拖欠原告的工程款与利息共计(略).87元,于2005年1月12日之前一次性偿还给原告。
二、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为(略)元;实支费(略)元,减半收取为5994元;共计(略)元,由原告承担(略)元,被告承担(略)元。以上费用由原告先予交纳,被告应承担的部分由被告直接过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张洪海
审判员张晓宾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车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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