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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某,女。

委托代理人艾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伍某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某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邹东胜、禹楚丹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某英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伍某及委托代理人艾某某,被上诉人陈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庭审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伍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陈某玲由被上诉人陈某抚养成年,由上诉人伍某在2011年1月2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教某、医疗费等所有费用共计2万元,伍某以后不再承担任何抚养陈某玲的相关费用。

三、伍某享有探望婚生女孩陈某玲的权利,陈某应予以协助。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伍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伍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陈某余

审判员邹东胜

审判员禹楚丹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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