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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盗窃、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7月3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2009年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扣除已羁押的21日,刑期自2008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2日被巩义市公安局从河南省洛阳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8月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5月2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5月2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5月2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段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8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段某在巩义市X镇邮电局门口,将被害人王XX的一辆红色“豪爵钻豹”125型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孙某甲明知该车来路不明,介绍被告人孙某乙、孙某丙予以购买。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30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还失主。

200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段某在巩义市X镇金好来超市门口,将一辆枣红色新大洲“本田”100型弯梁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孙某甲明知该车来路不明,仍介绍被告人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购买。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763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回。

2011年5月23日,被告人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分别到巩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五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孙XX的证言,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凭证,(2009)巩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某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居间介绍或购买,其行为均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段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前判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已羁押21日,即自2008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孙某甲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孙某乙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清。)

四、被告人孙某丙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清。)

五、被告人孙某丁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白跃军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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