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X路X号。
负责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大连海事大学副教授。
被告郎巴度海运有限公司,((略)),住所地马耳他瓦莱塔(略)老贝克里街X号。
法定代表人帕某吉奥提斯·帕帕希马科波罗斯,董事。
法定代表人瓦某里奥斯·卡沃亚尼斯,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彦,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瑞提海运有限公司,((略)),住所地希腊彼瑞尔斯市哈特则奇瑞可街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被告郎巴度海运有限公司、特瑞提海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03.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35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钱旭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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