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肖某诉被告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邓州市司法局花洲法律服务所。

被告陈某,男,42岁,汉族。

原告肖某与被告陈某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诉称:其在为被告承建的邓州市电力花园X号楼提供劳务工作时,被告欠其工资款2万元未付,现要求被告予以偿付。为此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其工资款2万元。

被告陈某未到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和举证。

原告提交的证据为书证,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份,被告陈某在承建邓州市电力花园X号楼工程时,将该楼的主体工程分包给原告,由原告组织施工人员为被告提供劳务工作。2008年2月该工程竣工交付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工资款2万元。经多次催要,2010年2月24日,被告给原告书写一欠条,其上载明:“欠条,今欠肖某电力花园工资款贰万元整(x元整),四个月还清,陈某,2010年2月24日。”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无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息。因被告未到庭,故本案无法予以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陈某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工作,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万元属实,被告又书写有欠条为凭,并约定四个月还清,但却推拖不还,现原告持被告书写的欠条起诉要求被告偿付工资款2万元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双方在欠条上未约定有利息,故利息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被告逾期未偿付欠款之日即2010年6月24日起计至款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肖某工资款2万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6月24日起计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廷照

审判员李汉岑

审判员钱永臣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袁秀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