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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谭某甲与被上诉人永州市X区岭口水库管理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谭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X区岭口水库管理所.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上诉人谭某甲与被上诉人永州市X区岭口水库管理所(以下简称岭口水库管理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谭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久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邹东胜、贾东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红英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谭某甲及其代理人谭某乙、蒋某某,被上诉人岭口水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及其代理人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上诉人谭某甲租赁杨村X村X.9亩地用于种植树苗,2010年2月种植银杏树苗148,458株。2010年6月26日上诉人谭某甲与永州市腾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种苗订购协议》,双方约定:永州市腾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上诉人谭某甲订购银杏树苗3万株,每株单价为4.5元。2010年7月杨村X村某旱,当月13日11时许,上诉人谭某甲不满岭口水库管理所放水不够多,其银杏树苗不能得到充足灌溉,为了多放些水用斧头将栏水的闸门砍坏。14日岭口水库亦放了水。当月15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谭某甲行政拘留五日处罚。上诉人谭某甲当日行政拘留前,其银杏树苗长势良好。上诉人谭某甲在拘留期间未安排人员管理树苗,其家人也未帮助管理,其拘留届满后,发现所种植银杏树部分死亡。2010年1月6日,经上诉人谭某甲申请,冷水滩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上诉人谭某甲在杨村X村某种的苗木现场进行了调查鉴定。其鉴定结论:本次鉴定的苗木树种是银杏苗;本次鉴定范围总面积3,276平方米,总株数某148,458株,死亡苗木数某43,540株;经采集死亡苗木分析,鉴定范围内所死亡的苗木无根腐现象,苗干上无病斑,无羽毛状菌丝体层,树皮无纵向开裂,可以排除苗木得干枯病,根腐病。苗木死亡原因是因缺水所致,属枯死。另查明,岭口水库系国家所有,被上诉人岭口水库管理所系事业单位,对该水库履行管理职责,岭口村某水放水是无偿的,平时该村X村某、管理所进行协调。其他村某水放水是有偿的,水费直接交冷水滩区政府。2010年度冷水滩区X组织协调双牌水库灌区X区小(二)型以上水库的放水管水。

原审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辩双方争议焦点:①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权利义务关系;②被告岭口水库管理所履行岭口水库管理职责与原告谭某甲所种植银杏树苗因缺水枯死造成财产损失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岭口水库系国家所有,被告岭口水库管理所对该水库履行管理职责。虽然岭口村某水放水是无偿的,但平时该村X村某、管理所协调进行的,2010年度该水库放水管水由冷水滩区X组织协调。原告谭某甲非岭口村X村某地用于种植树苗,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而原告谭某甲并未与被告岭口水库管理所签订用水放水合同,未形成用水放水合同关系。因此,原告谭某甲与被告岭口水库管理所并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谭某甲于2010年7月13日用斧头将岭口水库栏水闸门破坏,岭口水库已实际放水,其当月15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前,银杏树苗长势良好,但其在拘留期间并未安排人员管理树苗,直接导致部分银杏树苗因缺水枯死的财产损失,与被告岭口水库管理所履行岭口水库管理职责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谭某甲要求被告岭口水库管理所赔偿树苗死亡损失人民币195,900元,赔偿未死树苗受害损失人民币124,9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谭某甲对被告永州市X区岭口水库管理所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112元,由原告谭某甲负担。

一审判决后,上诉人谭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我所承租的土地是岭口村某里的一部分,被上诉人永州市X区岭口水库管理所仍有给我放水的义务。我在水库管理所再三不肯放水的情况下,为使银杏树苗不受损害,情急之下将岭口村某益的左支渠闸门砍了一块让其漏水下去以便灌溉树苗,公安机关就将我拘留五天。事后我的树苗由于缺水而枯死,这明显与被上诉人永州市X区岭口水库管理所不放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判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一审中,上诉人谭某甲提交如下证据:1、冷水滩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林业技术签定书,证实原告受损的树苗种类、数某、死因及死亡之时平均高度;2、种苗订购协议,证实原告所种树苗的数某、单价及苗高;3、调查笔录二份,第一份是对岭口村某民蒋某艳的调查笔录,证实原告在杨村X村某包稻田种植白果树苗时,因干旱于2010年7月13日向被告多次恳求放水浇灌树苗无效后,而砍了灌溉渠的闸门,最后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几天是事实,以及岭口水库是由被告管理和调度的事实;第二份是对岭口村某书阳某辛,又名阳X调查,证实原告于2010年在岭口村某租稻田种植白果树苗,灌溉用岭口水库的水;4、证人刘某某、阳某丙、欧某某、阳某丁、阳某戊、阳某己、阳某庚、阳某辛证言,均证实原告在证人所在村某赁稻田种植白果树苗时,因被告没有在高温天旱天及时放水引起事态激化,原告树苗已早死的客观事实;5、购买白果树苗的收据二份,证实2011年3月白果树苗销售价格。

被上诉人岭口水库管理所提交如下证据:1、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证实原告谭某甲破坏水库闸门的事实,原告破坏水库闸门时,该闸门正在放水,并证实被告在2010年7月13日已经放水;2、冷水滩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下发2010年度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及职责的通知,证实2010年度岭口水库抗旱用水调度由冷水滩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实施;3、值班记录,证实被告自2010年7月10日起就已经连续放水灌溉;4、证明4份,证实原告土地所在下游村某溉用水正常,被告2010年度全年灌溉放水正常。

上述证据均随案移送本院,一审时双方提交的采信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上诉人谭某甲种植的银杏树苗死亡造成财产损失是否与被上诉人岭口水库管理所有直接关系。从本案事实来看,2010年7月13日,被上诉人岭口水库管理所已放水,上诉人谭某甲为了多放水,而将闸门砍坏,因此被公安机关拘留。上诉人之父谭某乙在二审庭审中也陈述,被上诉人岭口水库管理所是7月14日放水的,即便如是,树苗也不会枯死。造成树苗死亡的原因是因上诉人谭某甲处事不冷静,损坏水库管理所的闸门,而被公安机关拘留五天,在拘留期间,其本人无法直接管理树苗,其家人应当知道上诉人无法管理,但也未帮助管理树苗,故造成树苗死亡,是上诉人本人的原因,与被上诉人无直接关系。其上诉要求被上诉人岭口水库管理所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12元,由上诉人谭某甲承担。

以上妥否,请合议庭评议。

审判长陈久余

审判员邹东胜

审判员贾东衡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红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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