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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平,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贺某,又叫贺某有,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5年6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被告没有家庭观念,对我与女儿们漠不关心;没有责任感,只顾自己在外吃喝玩乐,且经常无故殴打我。虽经亲友多次调解,都是无济于事。我曾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想到孩子可怜就撤诉了。现在被告仍然一如既往,不尽任何家庭义务。故再次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两个女儿一人抚养一个,互不承担抚养费用。

被告贺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贺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5年6月3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女贺某×(现在其姥姥家生活);X年X月X日生育次女贺某×(现在其奶奶家生活)。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因生活琐事,原、被告之间有过吵打现象。2005年春天,原告因与被告生气而离开被告打工地杭州。到北京务工。2006年回来与被告离婚,在亲友的调解下,被告于同年6月30日写下保某后,原告又与被告一块到杭州务工。因被告的原因,原告于2009年8月再次离开被告回到家乡,并于同年12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后于2010年5月撤回起诉。

另查明,原、被告现各自在外务工,没有和好,更没有在一块生活。两个女儿分别与姥姥和奶奶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由结婚证、村委会证明、保某、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的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的感情表现为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和相互理解;表现为对家庭的责任感,共同为维护家庭而努力。从本案查明的情况来看,原、被告因生活琐事而多次闹矛盾,虽经亲友调解,仍未能解决问题。原告两次离开被告,两次起诉要求离婚,现又各自在外务工,互不往来。这说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判决原、被告离婚为宜。因大女儿在姥姥家生活,小女儿在奶奶家生活,以判决原告抚养大女儿,被告抚养小女儿较为妥当。因原、被告无共同财产,不存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贺某离婚。

二、原告张某抚养大女儿贺某×;被告贺某抚养小女儿贺某×,各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三份,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用,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汪某火

审判员王俊仁

审判员张某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许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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