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西城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负责人刘某,该行行长。
被告胜利油田职工消费合作总社,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路胜利会场南侧。
法定代表人单某某,该总社总经理。
被告胜利油田艺蕾实业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路胜利会场南侧。
法定代表人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胜利石油管理局工会委员会,住所地:胜利油田胜利宾馆。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工会主席。
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西城支行与胜利油田职工消费合作总社、胜利油田艺蕾实业总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工会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12月15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主动履行了义务,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西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实支费(略)元。以上二项共计(略)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西城支行承担。
审判长刘某福
审判员张洪海
审判员张晓宾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车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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