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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胜大集团总公司胜大饲料厂与常某、胜利油田胜大集团总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4-12-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四终字第13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田胜大集团总公司胜大饲料厂。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八分场。

负责人谢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胜大集团总公司胜大饲料厂副厂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振元,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饶县X镇X村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庆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胜利油田胜大集团总公司。住址: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胜大集团总公司胜大饲料厂为与被上诉人常某、原审被告胜大集团总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3)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胜大集团总公司胜大饲料厂的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周振元、被上诉人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庆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胜大集团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3)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饶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于秋华

审判员纪红广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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