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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诉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杨勇,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计翔,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茅德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某乙诉称,原告原为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的权利人,并与家人一直居住至今。2008年,原告在查询房屋信息时得知,该房屋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形下,于2005年2月1日转移登记为被告李某某名下;被告李某某于2005年1月29日向银行办理按揭抵押贷款手续。鉴于,原、被告间不存在房屋买卖事实。故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将现在被告李某某现在名下的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审理中,被告辩称,原告诉述事实不实,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乙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李某某人民币105万元(该款交由法院代管,原告黄某乙取得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证后的三日内发放被告李某某)。

二、在原告黄某乙将人民币105万元交法院代管后的五日内,被告李某某自行办理撤销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银行抵押贷款手续。

三、在被告李某某撤销房屋抵押权的三日内,原告黄某乙和被告李某某自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被告李某某名下的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过户到原告黄某乙名下(具体操作过程原被告自行协商)。

四、原告黄某乙、被告李某某在办理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过户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款及费用,均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五、原告黄某乙、被告李某某无其他争议。

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7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08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茅德成

书记员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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