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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文建,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炳晓,邓州市X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赵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文建、许炳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10年12月7日被告驾驶摩托车与其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被送至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某治疗,后转入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某治疗,支付医疗费x.11元,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住某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x.1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

证据二、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2010)第(略)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证据三、四、五、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和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转院证明、住某、出院证及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住某75天的治疗、伤情及转院情况,并支付医疗费x.11元。

证据六、交通费票据十页80张,证明原告为治疗往返郑州四次,支付交通费4000元。

证据七、南阳新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宛新司所(2011)临初鉴字第X号法医鉴定意见书及票据各一份,证明原告已构成伤残九级,并支付鉴定费500元。

证据八、邓州市德克士锦荣餐厅证明及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护理人员的身份及工作情况。

被告赵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对原告递交的上述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对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证据,虽然被告未到庭质证,但系有关部门核查认定的,其证据的真实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据上列有效证据,结合原告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12月7日17时,被告赵某驾驶摩托车在邓州市X路自东向西行至北环路刘峰摩托城对面与原告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被送至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某治疗,2010年12月23日转院到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入院治疗至2011年元月4日,2011年2月15日在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某至2011年2月23日,共住某治疗28天,支付医疗费x.11元、交通费票据4000元。原告李某的伤情于2011年8月20日经南阳新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1)临鉴字第X号法医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李某左下肢复合损伤程度已构成伤残九级,支付鉴定费500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x.11元、误某x元、护理费3750元、营养费1500元、住某伙食补助费2250元、交通费4000元、残疾赔偿金x.04元、精神抚慰金x元、鉴定费500元,共计x.1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另查明,原告李某系城镇居民,2010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26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x.49元。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赵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致残。该事故经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医疗费x.11元、误某7710元(257天×30元)、护理费2250元(75天×30元)、住某伙食补助费280元(28天×10元)、残疾赔偿金x.04元(x.26元×20年×20%)、交通费酌定为200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x.15元。被告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数额的70%即x.21元,原告致残后精神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精神抚慰金酌定为8000元,被告应赔偿原告数额为x.21元。原告的其他过高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住某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x.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赵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付涛

人民陪审员陈冰

人民陪审员张迪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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