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与被告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负责人吴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某。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简称建行贵港分行)与被告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覃春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贵港分行委托代理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贵港分行诉称,2007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一份,贷款金额x元,期限30年,被告以其位于贵港市世纪经典汉城座B单元X号房为该笔贷款作担保。随后,双方在贵港市房产局依法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贷款于2007年1月8日发放后,被告自2010年5月1日起累计5个月未按约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截止2010年9月1日尚拖欠原告月供本息2046.05元。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约提前归还原告贷款本息。请求判令:1、被告提前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x.66元,拖欠月供本息2046.05元(计至2010年9月1日,其余另计);2、被告以其提供的贵港市世纪经典汉城座B单元X号房抵押物优先清偿尚欠原告的贷款本息;3、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某放弃答辩和庭审质证权利。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用于购买贵港市世纪经典汉城座B单元X号商品房,借款期限30年,即从2007年1月5日至2037年1月5日止;月利率为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下浮15%;逾期罚息在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上述利率和逾期罚息随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调整而调整。合同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法,按当时的贷款利率水平,被告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505.37元;被告以上述房屋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年1月8日将x元一次划入被告指定账户,1月15日,双方到贵港市房产管理局办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手续。被告自2010年5月1日起未按约归还原告贷款本息,原告经多次催促未果。截止2010年9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x.66元,月供本息2046.05元。

另查明,原告原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支行(简称建行贵港支行),于2009年1月9日经登记变更为建行贵港分行。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贷款支付凭证、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证明、个人贷款对帐单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抵押物已经依法登记,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按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履行归还月供本息义务,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及约定的相关利益,并可行使抵押权。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尚欠贷款本金x.66元、月供本息2046.05元(计至2010年9月1日,其余另计),其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放弃答辩和庭审质证权利,本院依法确认和支持。因该笔贷款约定以原告座落于贵港市世纪经典汉城座B单元X号房产作抵押,故原告对该抵押物可以行使抵押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借款本金x.66元,月供本息2046.05元(计至2010年9月1日);该本金自2010年9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之利息及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如被告黄某届期不履行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可以与抵押人黄某协议,以座落于贵港市世纪经典汉城座B单元X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黄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黄某清偿。

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902元,减半收取为951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覃春德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绍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