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席。
委托代理人樊某,女,汉族,1972年7月25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保利紫禁城剧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斌,北京市永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歌舞剧院有限责任某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井八棵杨树甲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被告北京保利紫禁城剧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歌舞剧院有限责任某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0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人民陪审员胡杰华
二00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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