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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诈骗案

时间:2006-03-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琼刑终字第67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琼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山东省平原县人,高中文化,家住(略)。1998年10月23日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原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03年12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黄某某,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05年4月14日作出(2005)海中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诉,要求尽快投入劳改接受改造,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中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样国

审判员黄某绅

代理审判员孙斯霞

二00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晓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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