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谢某、王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6月25日被开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6日被逮捕,8月16日被杞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朱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7月7日被开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6日被逮捕,8月16日被杞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朱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豫汴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王某、朱某甲、杨某、周某、朱某乙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孝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王某、朱某甲、杨某、周某、朱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杞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4日,被告人谢某、王某、朱某甲、杨某、周某、朱某乙等人以5000元的价格,将大魏店村村北小蒋河东侧河滩上的33棵杨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全部采伐,被滥伐林木经开封市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立木蓄积总量为12.9227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王某、朱某甲、杨某、周某、朱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王某、朱某甲、杨某、周某、朱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予以惩处。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被告人朱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被告人杨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被告人周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被告人朱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郝爱良

审判员孙美荣

审判员郭建政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