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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索展实业有限公司与K-2公司侵犯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

时间:2006-03-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高民终字第1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高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索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海尾二村X号。

法定代表人欧某彩意,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鲁,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K-2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略)瓦雄西南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J某lieC.(略),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余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原审被告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天意新商城主楼X层东2道1/X号摊位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晓彤,北京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天意新商城主楼X层东2道1/X号摊位实际经营者,原住(略),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航天部大院南平房X号。

委托代理人王某燕,北京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索展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索展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略)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及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索展公司的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此本案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美国)K-2公司以索展公司制造,沈某某、王某某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其专利权和商标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由于沈某某、王某某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索展公司所提上诉请求及其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索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钟鸣

代理审判员潘伟

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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