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何某涉嫌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现年36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8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蓓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酒后驾驶某轻型厢式货车沿郑州市某灯杆处时,与袁某驾驶的豫某公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郑州市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何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民警赶赴现场将何某抓获。经鉴定,何某体内的血醇含量为148.07mg/x。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袁某证言,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年龄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何某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鉴于被告人何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4日后,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靳苍华

人民陪审员赵昕

人民陪审员吴风霞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张淑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