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犯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工。该被告人被列为网上逃犯后于2011年8月5日被河北省三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抓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郑州市X区X路商业大厦一楼迪信通商场购买手机时,趁服务员不备,将该店的金立S86型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价值1300元。

2011年8月5日,张某甲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薛某、苏某、靳某、胡某、张某乙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领条、辨认笔录及照片、出库单、入库单、抓获经过、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甲应在上述幅度内予以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且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伟

人民陪审员楚惠玲

人民陪审员赵昕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志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