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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及路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鑫苑名家鑫河园X号楼东X单元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镇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路某。

申请再审人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路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立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中牟县法院无权管辖本案,该案应当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本案的标的额及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范围均是3750万元,都超出了中牟县法院管辖范围。2、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同一合同作出两种处理结果,是自相矛盾的,违背了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为此,请贵院立案再审,依法纠正原审法院的错误,撤销原审裁定。

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答辩称: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合作投资项目协议书》的合同金额不能等同于答辩人诉请的诉讼标的额,被答辩人将二者混为一谈是错误的,企图以此否定中牟县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不应得到支持。2、答辩人在诉请中提出对路某请求事项并不能影响本案的法院管辖。3、郑州中级法院在处理答辩人诉被答辩人、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两起案件中的管辖问题不存在矛盾。综上,被答辩人的再审理由不成立,郑州市中级法院及中牟法院不支持其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经审查,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诉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及路某合同纠纷一案,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是要求解除合同,于2010年9月26日在中牟县人民法院立案;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诉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于2010年11月30日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这两个案件虽在两个法院立案,但系基于同一合同、同一事实的案件,应并案处理。由于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诉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中院已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中牟县法院审理,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又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豫法民管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2011)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故,本案也应由中牟县法院与该案并案审理。综上,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适当的,原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立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在处理结果方面并无不当。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卢红丽

助理审判员申希江

助理审判员杨丽娟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郭昱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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