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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琼铁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2-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琼民再终字第23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琼民再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诉人)海南琼铁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镇X路南段X号。

法定代表人连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毅,海南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琼山区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怀东,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琼铁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琼铁市政公司)与上诉人王某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4日作出(2001)海南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5年2月21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以(2005)琼检民行抗字第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以(2005)琼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日作出(2005)海南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琼铁市政公司和王某某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琼铁市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毅,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冯怀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南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2005)海南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钱志勇

审判员张家慧

审判员邢词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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