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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1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二中民初字第15812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四川大厦东楼X层1702—X室。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办公室主任,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广住(略),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X路X号。

被告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街X号(中联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某某、段某某,被告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网站剽窃原告网站的部分项目信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剽窃的项目信息是原告搜集并经整理编辑而成的,包含了原告的创造性劳动,原告享有著作权。同时,原告在网站中声明“未经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的书面许可,对于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任何人不得复制或在非本网所属的服务器上做镜像”。被告未经原告书面许可,大量剽窃原告的项目信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行为;2、在《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及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工程招标网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网站上的内容,均有独立来源,不存在剽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2005)海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2、上海采购微型发电机((略))1000万/年的信息;3、巴家咀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信息;4、闵行二中新建综合楼项目的信息;5、李官集铁矿工程的信息;6、采购盐酸的信息;7、潘北矿井工程的信息;8、(2005)海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9、沈阳玫瑰园项目的信息;10、王圪堵水库工程的信息;11、郭家沱码头改建滚装船港口项目的信息;12、金旦花园外围道路工程的信息;13、年产30万吨精制糖项目(广西重点项目)的信息;14、厦门公铁大桥工程;15、沩水大桥工程(长沙市重点工程);16、设计院召开巴家咀水库除险加固方案评审会议的信息;17、全省最大铁矿落户汶上;18、淮南矿业集团潘北矿井举行开工仪式的信息;19、闵行二中新建综合楼项目的信息;20、盐酸招标的信息;21、(2005)海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中信息的来源;22、沈阳玫瑰园世界最大的信息;23、榆林市欲建历史上最大水库绘就塞上江南的信息;24、郭家沱码头改建滚装船港口的信息;25、金旦花园外围道路招标通告的信息;26、广西启动全国最大精制糖项目的信息;27、公铁大桥将变六车道的信息;28、宁乡县沩水大桥昨日破土动工预算投资6572万元的信息;29、采购微型发电机((略))1000万元/年的信息;30、巴家咀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信息;31、闵行二中新建综合楼项目的信息;32、李官集铁矿工程的信息;33、采购盐酸的信息;34、潘北矿井工程的信息;35、(2005)海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36、玫瑰园项目的信息;37、王圪堵水库工程的信息;38、郭家沱码头改建滚装船港口项目的信息;39、金旦花园外围道路工程的信息;40、年产30万吨精制糖项目(广西重点项目)的信息;41、公铁大桥工程的信息;42、沩水大桥工程(长沙市重点工程)的信息。

原告以证据材料1证明原告在其网站上做出了版权声明;以证据材料2-28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项目信息;以证据材料29-42证明被告剽窃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项目信息。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材料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材料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声明违反著作权法、招投标法,没有约束力;对证据材料2-7、16-20、29-34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材料8-15、21-28、35-4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对于业主、其他招标代理机构起草的招标文件,原告不是著作权人,对于原告自己起草的招标文件也无权阻止其他人传播,否则根本违反招投标法。

被告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43、沈阳玫瑰园世界最大的信息;44、榆林欲建历史上最大水库的信息;45、郭家沱码头改建滚装船港口的信息;46、金旦花园外围道路招标公告的信息;47、《甘肃省巴家咀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通过审查的信息;48、柳江30万吨精制糖项目的信息;49、公铁大桥将变六车道的信息;50、沩水大桥破土动工的信息;51、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的信息;52、中国美术馆改建投入6个亿精心打造成美术博物馆的信息;53、深天健关于获得深盐二通道项目委托代建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公告的信息;54、诸暨市城南水厂石英砂采购的信息;55、煤矿安全设备招标公告的信息;56、原告网站的免费信息;57、西宁机场气象雷达更新工程招标公告的信息;58、(2005)京二证字第(略)号公证书;59、(2005)京二证字第(略)号公证书。

被告以证据材料43-59证明其网站使用的项目信息有合法来源。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材料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材料43-59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

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院对涉案证据材料认证如下:对证据材料1、8-15、21-28、35-59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1999年12月3日,其经营范围是:国内招标与投标服务;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工程管理、投资、商务及其他经济信息咨询;工程及设备安装监理;高新技术项目、实业项目的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承办国内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展览,相关业务人员培训;互联网信息服务;利用www.(略).com.cn网站发布网络广告。2001年4月1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的“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网站名称予以公告,公告号为:(略),该网站对应的域名为:(略).com.cn。

被告成立于2004年3月15日,其经营范围是: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BBS以外的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2004年11月1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告的“采购招标网”网站名称予以公告,公告号为:(略),该网站对应的域名为:(略).com.cn。

2005年1月31日,原告网站上存在如下声明:“尊敬的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用户:未经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的书面许可,对于本网网站上的任何内容,任何人不得复制或在非本网所述的服务器上做镜像。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2005年2月3日10时,原告网站上存在“中国美术馆二期改造工程”、“深圳东部沿海高速公路莲塘至盐田段某目”、“上海朋佑道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漕吴乙烯管线工程”的信息,原告主张上述信息是原告自主编辑完成的,被告认为原告不是著作权人但未提交反证。2005年2月3日10时55分,被告网站上存在“漕吴乙烯管线工程”、“中国美术馆二期改造工程”、“东部沿海高速公路莲塘至盐田段某目”、“朋佑道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的信息,这些信息的内容分别与原告网站的相应信息内容基本一致。

2005年2月22日,原告网站上存在“沈阳玫瑰园世界最大”的信息,原告主张该信息是原告自主编辑完成的,被告认为原告不是著作权人但未提交反证。2005年2月22日,被告网站上存在“玫瑰园项目”的信息,该信息的内容与“沈阳玫瑰园世界最大”的信息内容基本一致。

2005年2月23日,原告网站上存在“王圪堵水库工程”、“郭家沱码头改建滚装船港口”、“金旦花园外围道路招标通告”的信息,原告主张上述信息是原告自主编辑完成的,被告认为原告不是著作权人但未提交反证。2005年2月23日,被告网站上存在“王圪堵水库工程”、“郭家沱码头改建滚装船港口”、“金旦花园外围道路招标通告”的信息,这些信息的内容与原告网站的相应信息内容基本一致。

2005年2月24日,原告网站上存在“年产30万吨精制糖项目(广西重点项目)”、“厦门公铁大桥工程”、“沩水大桥工程(长沙市重点工程)”的信息,原告主张上述信息是原告自主编辑完成的,被告认为原告不是著作权人但未提交反证。2005年2月24日,被告网站上存在“年产30万吨精制糖项目(广西重点项目)”、“厦门公铁大桥工程”、“沩水大桥工程(长沙市重点工程)”的信息,这些信息的内容与原告网站的相应信息内容基本一致。

2005年3月27日,在新浪网上存在“沈阳玫瑰园世界最大”的信息。2005年4月6日,在新浪网上存在“榆林欲建历史上最大水库”的信息。2005年4月6日,在道锐思网上存在“郭家沱码头改建滚装船港口”的信息。2005年4月6日,在被告网站上存在“金旦花园外围道路招标公告”的信息。2005年3月27日,在水信息网上存在“《甘肃省巴家咀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通过审查”的信息。2005年3月27日,在中国干燥装备网上存在“柳江30万吨精制糖项目”的信息。2005年3月27日,在厦门晚报网站上存在“公铁大桥将变六车道”的信息。2005年3月27日,在新浪网上存在“沩水大桥破土动工”的信息。2005年3月27日,在新浪网上存在“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的信息。2005年3月27日,在中国新闻社北京网上存在“中国美术馆改建投入6个亿精心打造成美术博物馆”的信息。2005年3月27日,在天健集团网站上存在“深天健关于获得深盐二通道项目委托代建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公告”的信息。2005年4月5日,在诸暨招投标中心网站上存在“诸暨市城南水厂石英砂采购”的信息。2005年4月6日,在黑龙江省招标公司网站上存在“煤矿安全设备招标公告”的信息。2005年4月6日,在原告网站上存在免费信息。2005年4月7日,在西北民航招标有限公司网站上存在“西宁机场气象雷达更新工程招标公告”的信息。2005年3月28日,在原告网站和被告网站上均存在“沈阳玫瑰园世界最大”、“榆林欲建历史上最大水库”、“郭家沱码头改建滚装船港口”、“金旦花园外围道路招标公告”、“《甘肃省巴家咀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通过审查”、“柳江30万吨精制糖项目”、“公铁大桥将变六车道”、“沩水大桥破土动工”、“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中国美术馆改建投入6个亿精心打造成美术博物馆”、“深天健关于获得深盐二通道项目委托代建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公告”的信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证据及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在本案中,原告主张其搜集并自主编辑完成了“中国美术馆二期改造工程”、“深圳东部沿海高速公路莲塘至盐田段某目”、“上海朋佑道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漕吴乙烯管线工程”、“沈阳玫瑰园世界最大”、“王圪堵水库工程”、“郭家沱码头改建滚装船港口”、“金旦花园外围道路招标通告”、“年产30万吨精制糖项目(广西重点项目)”、“厦门公铁大桥工程”、“沩水大桥工程(长沙市重点工程)”等11条项目信息。被告认为原告不是著作权人,并提交了证据材料,但这些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在原告网站存在上述11条项目信息之前,其他网站上就已经存在上述11条项目信息中的任何一条。故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是“中国美术馆二期改造工程”、“深圳东部沿海高速公路莲塘至盐田段某目”、“上海朋佑道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漕吴乙烯管线工程”、“沈阳玫瑰园世界最大”、“王圪堵水库工程”、“郭家沱码头改建滚装船港口”、“金旦花园外围道路招标通告”、“年产30万吨精制糖项目(广西重点项目)”、“厦门公铁大桥工程”、“沩水大桥工程(长沙市重点工程)”等11条项目信息的著作权人。

根据相关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在本案中,原告在其网站上已经刊登了“未经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的书面许可,对于本网网站上的任何内容,任何人不得复制或在非本网所述的服务器上做镜像”的声明,被告使用涉案“中国美术馆二期改造工程”、“深圳东部沿海高速公路莲塘至盐田段某目”、“上海朋佑道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漕吴乙烯管线工程”、“沈阳玫瑰园世界最大”、“王圪堵水库工程”、“郭家沱码头改建滚装船港口”、“金旦花园外围道路招标通告”、“年产30万吨精制糖项目(广西重点项目)”、“厦门公铁大桥工程”、“沩水大桥工程(长沙市重点工程)”等11条项目信息,未能提供合法来源,故本院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11条项目信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关于原告禁止他人传播招标文件系违反招投标法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鉴于被告使用上述11条项目信息时,未表明原告的作者身份,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本院将依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后果的范围确定其赔礼道歉的具体形式。

被告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11条项目信息,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但依据不足,本院将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未经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许可,不得在其网站(域名为:(略).com.cn)上使用侵犯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的涉案十一条项目信息;

二、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域名为:(略).com.cn)上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向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致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六千元;

四、驳回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人民陪审员付忠勇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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