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姜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25-402。
委托代理人黄振国,北京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4年9月29日,气象出版社社长,住(略)。
2000年3月,姜某编著的《五笔字型傻瓜学习法》由气象出版社出版,之后,王某某、陈某某为署名作者的《打字高手》、《不背不记学五笔》、《五笔字型7日高手》、《标准五笔字型速成》由气象出版社出版。姜某诉至法院,以《打字高手》、《不背不记学五笔》、《五笔字型7日高手》、《标准五笔字型速成》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要求王某某和陈某某承担侵权责任。诉讼中,陈某某称《打字高手》一书的实际作者仅其一人,王某某并非实际作者,姜某对此予以认可。经询,当事人均愿意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陈某某给付原告姜某二万元,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王某某、陈某某不再出版《打字高手》、《不背不记学五笔》、《五笔字型7日高手》、《标准五笔字型速成》,双方就上述四书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本诉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已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十元,由反诉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于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秀荣
审判员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刘虎
二00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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