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曹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曹某,男,40岁。

辩护人安某某,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安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因2007年5月7日购买郭朝波的黑煤9.5吨(合款4180元)一事,被郭朝波以拖欠贷款为由诉至本院。经本院(2008)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及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安某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被告人曹某应给付郭朝波煤款4180元。但被告人曹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2009年4月27日,申请人郭朝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本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被告人曹某仍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经查,被告人曹某于2010年3月份新建房屋10间,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不执行。案发后,被告人曹某将所欠煤款4180元已全部给付郭朝波。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XXX的证言,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执行申请书,(2008)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8)安某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合议庭评议笔录,郭朝波收款证明,内黄县公安某调取证据通知书,光盘一碟,被告人曹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曹某在案发后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故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曹某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林生

审判员韩学林

代理审判员张鹏宇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樊少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