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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0年6月4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8月27日被通许县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2011年9月14日被通许县公安局押回通许县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5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任某伙同本村任某建(已判刑)酒后窜到通许县X乡各里口中学院内辱骂,该校校长刘志强从住室出来后,任某上前抓住其衣领,用手照其脸上打,后二人有碰到教师家属郭国平,就对郭国平无故殴打,并用砖将郭国平头部砸伤。被人拉开后,任某又跺教师和校长住室门。经法医鉴定郭国平之损伤属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酒后窜到学校院内,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任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不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任某伙同本村任某建(已判刑)酒后窜到通许县X乡各里口中学院内进行辱骂,该校校长刘志强从住室出来后,任某上前抓住其衣领,用手照其脸上打,后二人又碰到该校教师家属郭国平,就对其无故殴打,并用砖将郭国平头部砸伤。被人拉开后,任某又跺教师和校长住室门。经法医鉴定郭国平之损伤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书证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酒后伙同他人窜到学校院内,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13年8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厉东

审判员厉从德

审判员范存海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李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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