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路X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王某丙,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原为新乡市燃气公司的职工,被告单位于2002年9月20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自2002年9月20日至2007年9月19日止的劳动合同,岗位为液化气公司话务员,原告与被告因变更劳动岗位及除名发生争议,经新乡X乡市X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关于对王某甲的除名决定,被告支付2005年5月至2007年9月的工资及2005年11月至2007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告认为至2007年9月19日双方劳动合同已到期,且签订劳动合同应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被告在庭审中已明确表示不愿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

原审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但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原则。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没有为被告再工作,双方也未就续签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并且被告已明确表示不再与原告签订合同,应视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被告与原告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恢复工作,补发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王某甲不服上诉称:上诉人于1987年参加工作,原系国有事业单位新乡市燃气公司的正式职工。2002年企业改制时,被河北廊坊新奥集团整体并购,并更名为“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2002年9月2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即自2002年至2007年9月19日的劳动合同。2005年5月在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由于被上诉人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单方变更上诉人的工作岗位,而引起了诉讼。诉讼期间的2005年9月28日被上诉人以无故旷工为由,对上诉人又做出了除名决定。经过诉讼,法院判决撤销被上诉人2005年9月28日对上诉人所做出的(2005)X号除名决定。据此证明,被上诉人2005年9月28日对上诉人所作出的除名决定,是一份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既然该决定是一份无效的决定,那么,就标志着双方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虽然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截止期限是2007年9月,但是,如果不是被上诉人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擅自变更上诉人的劳动岗位和不对上诉人作出除名的话,根本不可能引起长达将近五年的诉讼。劳动合同到期后,被上诉人就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条件的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1987年参加工作以来工龄已经长达23年,且距法定退体年龄不足十年。由此可见,上诉人完全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对此案重新作出公正裁决。

新奥公司答辩称:上诉人同被上诉人于2002年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没有依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上诉人同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为2002年9月20日至2007年9月19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以上规定看,双方是否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没有协商一致,上诉人单方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由于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发生在2007年9月19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上诉人主张适用该法没有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刘强平

审判员孙峰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艳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