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山东省羽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某乙管辖权异议案

时间:2004-11-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辖终字第39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辖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羽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广饶县X镇X村民,现住(略)。

上诉人山东省羽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2004)广民一初字第827-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约定管辖,应严格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审理法院,指定管辖有违约定双方的初衷,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在当地有重大影响,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在2003年11月13日签订的《关于东红公路工程建设诉讼有关问题的约定》中第十条约定:“本协议若有纠纷,由东营市辖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约定和本案的标的,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有当然的管辖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故原审法院依据上级法院的指定受理该案并无不当。该案系普通民事纠纷,并非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许建祥

审判员张晓宾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于海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