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罗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颜丽华,湖南省衡东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罗某为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磊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的原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后同居,2010年2月26日在衡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小孩。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与原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多次发生纠纷,现夫妻无法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向贵院诉请离婚。

被告周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2010年2月26日在衡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为家庭琐事产生了矛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和原、被告的陈述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关系较好,双方由于家庭纠纷产生了矛盾,影响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但只要原、被告双方心平气和地进行沟通,相互容忍,双方家人做些劝和的思想工作,夫妻和好尚有可能。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罗某诉请与被告周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邓磊磊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胡鹏

撰稿:邓磊磊;校对:胡鹏;印8份;2011年11月3日印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周某 离婚 纠纷 罗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