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辖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略)二环西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方某某,男,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徐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徐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经济赔偿的经济类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济济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略)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鲁某某因在建筑工地施工中身体受到伤害而将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诉至法院,该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侵权纠纷范畴。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许建祥
审判员张晓宾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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