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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市源泉酒水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案

时间:2004-11-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辖终字第38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辖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源泉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路西首鲁能方大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东营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所产生的纠纷是因结算引起的,怎样结算、怎样解决纠纷是有明确约定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不能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受理该案无法律依据。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因与上诉人结算货款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由于上诉人住所地在东营市东营区辖区,且诉讼标的属于基层法院受理范围,故原审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上诉人虽主张当事人之间对纠纷解决方式另有约定,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建祥

审判员张晓宾

代理审判员张素云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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