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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xx,住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张培坤,洋县磨子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又名王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xx,住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赵宝贤,洋县黄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麟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培坤,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宝贤均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经人介绍谈婚,相识不到二十天便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于1992年1月5日补领了结婚证,X年X月X日生一男孩王xx,现已独立生活。2005年之前原、被告感情一般,2005年5月双方商定原告外出打工,后原告得知被告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原告遂于2008年2月起诉某洋县人民法(略)请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中,被告承认了错误并书写保证书,原告才撤回了诉某。2009年腊月,原告回家,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原告再次外出,外出不久被告因病住(略),原告即回家护理被告,但被告好转后仍与原告吵架。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某,原告所述结婚及生子过程属实。2005年原、被告协商后,原告外出打工,打工期间双方仍有电话联络,被告与他人没有不正当关系,2008年原告起诉某婚是一时赌气所为。2008年4月被告与原告协商后外出新疆打工,原告将被告送上班车后离开。2008年9月因孩子教育问题,被告返回洋县照顾小孩。2009年9月被告母亲因病住(略),原告仍寄钱回来表示关心。2010年5月被告车祸受伤住(略),原告立即回家照料被告并筹集医药费。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1月15日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王xx(现在部队服役)。婚后至2005年期间夫妻相处较好。2005年原、被告在洋县城租房生活并照顾小孩上学,同年5月,双方商定原告外出打工,后双方因日常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2008年2月起诉某婚,审理中原告撤回了诉某。2008年4月原、被告先后外出打工。2010年春节,原告回家双方共同生活几天后原告再次外出。2010年5月,被告受伤住(略),原告即从打工地返回洋县筹集资金并照料被告。原告于2011年2月15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某婚,审理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调查向xx、毛xx、黄xx笔录,调查薛xx笔录,周xx、周xx、王xx、刘xx、陈xx、聂xx证明,王xx诊断证明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

本(略)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已生育子女,婚姻基础较好。现双方虽因日常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交流沟通,彼此谅解包容,完善在婚姻中的不足,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夫妻关系尚可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略)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略)。

审判员白麟趾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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